# 崇明园区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通过 作为在崇明经济园区摸爬滚打20年的招商主任,我见过太多企业从注册到壮大的故事。记得2003年园区第一家股份公司——崇明生态科技股份成立时,我和团队连续一周泡在会议室,逐字推敲公司章程里的每一句话。当时年轻的总经理问我:“章程这东西,到底谁说了算?是政府、发起人,还是未来股东?”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关乎企业的“基因”和“游戏规则”。今天,我就结合20年的招商实践,聊聊崇明园区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制定与背后的门道。 ## 法律基石:章程制定的“宪法”依据 公司章程,常被称作企业的“根本大法”,其制定主体和程序可不是拍脑袋决定的。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章程制定的“总纲”。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则明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崇明园区作为国家级生态园区,其股份公司设立虽带有区域特色,但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公司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本质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体现。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理应由最能体现企业意志的主体来制定。对崇明园区而言,早期企业多为国有控股,章程制定往往由区国资委牵头,联合发起人共同拟定;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混合所有制企业增多,发起人(包括国有股东、民营资本、战略投资者等)成为章程制定的核心力量。我记得2010年园区引进的一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崇明现代农业股份,当时区国资委持股40%,两家农业科技公司各持股30%,章程草案就是三方团队在律师见证下“掰扯”出来的,光是“股东会表决机制”就讨论了三天,最终按“同股同权+特别事项三分之二多数”达成一致。这种法律框架下的“博弈”,恰恰是章程科学性的保障。

实践中,有人误以为章程是“政府文件”,需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制定。其实不然。管委会的角色是“引导者”而非“制定者”。以崇明园区为例,管委会会通过《崇明经济园区企业章程指引》,明确章程必须包含的法定条款(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等),但具体内容由发起人自主拟定。这种“底线思维+空间放开”的模式,既确保了合规性,又尊重了企业自主权。比如2018年园区引入的一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其章程中关于“科技创新投入占比”“核心技术保护”等条款,就是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主设计的,管委会仅从生态园区定位角度提出了“绿色生产”的补充建议,最终被企业采纳并写入章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崇明园区在章程制定中,始终强调“合法性”与“实操性”的统一。比如《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必须全体发起人(或创立大会)一致通过”,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反复沟通。2021年园区一家股份公司设立时,三位发起人对“董事提名权”存在分歧:一方认为应按出资比例提名,另一方主张“技术股东应有独立提名权”。我们招商团队介入后,没有直接拍板,而是组织三方学习《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并提供了上海张江科技园区的类似案例作为参考。最终,三方协商约定“出资比例超50%的股东可提名2名董事,其余股东合计提名1名,且技术股东提名的董事需具备高级职称或行业资深背景”。这种“法律为基、案例为鉴、协商为要”的思路,让章程既合法又“管用”。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公司治理理论的深化,章程制定的理念也在升级。过去“重形式、轻内容”的倾向逐渐被“重实质、强治理”取代。崇明园区近年来的章程制定中,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引入“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在章程中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社会责任履行”等条款。比如2022年园区的一家环保股份公司,章程专门增设“绿色投资决策程序”,规定“对外投资需经环境风险评估委员会审核”,这既是响应国家“双碳”战略,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可以说,章程制定主体的法律意识,直接决定了企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 发起人核心:章程草案的“操盘手” 发起人,是股份公司设立时的“第一推动者”,自然也是章程制定的核心力量。《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这里的“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且需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崇明园区作为生态产业集聚区,发起人往往兼具“产业属性”与“区域特色”。

崇明园区的发起人,通常由三类主体构成:一是国有资本代表(如区属国企、园区平台公司),二是产业资本方(如行业龙头企业、战略投资者),三是创始团队(如技术带头人、管理团队)。这三者在章程制定中各有侧重,又需协同发力。以2008年园区设立的“崇明生态旅游股份”为例,发起人包括区旅游集团(国有,持股35%)、一家国内头部文旅集团(产业资本,持股40%)和创始团队(持股25%)。区旅游集团关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章程中强调“重大投资需国资委备案”;文旅集团侧重“市场化运作”,主张“总经理聘任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创始团队则希望“保障经营自主权”,提出“董事会中应有2名执行董事”。三方经过多轮磋商,最终在章程中平衡了各方诉求:国资委备案范围限定为“单笔投资超5000万元或涉及核心资产处置”,总经理聘任需股东会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设3名执行董事(其中1名由创始团队推荐)。这种“求同存异”的协商过程,正是发起人主导章程制定的生动体现。

发起人制定章程,并非“闭门造车”,而是需要专业支撑。崇明园区招商团队在实践中发现,许多初创企业对章程条款的理解停留在“照搬模板”,容易埋下隐患。为此,我们建立了“发起人章程辅导机制”,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发起人提供“条款解读+风险提示”服务。比如2019年,一家从事智能装备研发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拟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以技术出资作价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我们立即提醒他们:《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允许技术出资,但未设上限,且《崇明园区科技创新扶持办法》对“技术入股超50%”的企业有专项扶持。最终,发起人将条款修改为“技术出资作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不受比例限制”,并成功申请到园区扶持资金。这种“专业赋能”,让发起人制定的章程既合法合规,又能最大化企业利益。

发起人的“产业背景”直接影响章程的“企业基因”。崇明园区聚焦“生态+科创”产业,不同行业的发起人,会在章程中嵌入独特的治理逻辑。比如农业类企业,章程往往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科创类企业,则侧重“知识产权归属”“股权激励计划”;文旅类企业,会加入“文化保护优先”“游客权益保障”等条款。2020年园区一家“数字农业股份”设立时,发起人(农业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农户合作社)在章程中创新性地设置了“数据共享委员会”,规定“企业产生的农业数据需向合作社开放,助力农户精准种植”。这一条款后来被《上海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引用,成为行业标杆。可以说,发起人对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是崇明园区企业差异化竞争的重要法宝。

当然,发起人主导章程制定并非“一家独大”。当发起人之间存在利益分歧时,需要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崇明园区在实践中总结出“三级沟通机制”:第一级是发起人内部协商,由各派代表组成筹备组;第二级是招商团队介入调解,提供政策参考和案例借鉴;第三级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争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2016年,园区一家股份公司设立时,两位发起人(一家国资、一家民企)对“利润分配顺序”争执不下:国资方主张“先提取公积金再分配”,民企方希望“可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我们调解后,建议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按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同时约定‘当年度可分配利润连续三年增长时,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这一方案兼顾了国资监管要求和民企发展诉求,最终获得通过。可见,发起人主导下的“协商共治”,是章程科学性的关键保障。

## 股东共议:章程生效的“最后一公里” 章程草案由发起人制定后,还需经历“股东共议”的法定程序,才能正式生效。这一程序的核心是“创立大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创立大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发起人、认股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公司成立前的“临时股东会”。崇明园区虽以非募集设立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科创板、北交所的发展,越来越多企业选择“定向募集”,创立大会的作用愈发凸显。

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这一“过半数”的要求,本质是保障多数股东的意志得以体现。崇明园区2021年一家“生物医药股份”设立时,采用定向募集方式,共5家发起人、10家认股人,总股本1亿元。为确保创立大会顺利召开,我们提前两周向所有股东发送会议通知(含纸质版、邮件、短信三重确认),会前再次电话提醒“未出席需书面委托代理人”。最终,12名股东(含代理人)代表8000万股出席,达到法定比例,顺利审议通过了章程草案。这种“程序严谨性”,正是股东共议的基础。

创立大会对章程的审议,不是“走过场”,而是“真刀真枪”的博弈。根据《公司法》,章程草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实践中,股东们往往会对章程中的“敏感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如“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差异安排”“优先购买权”等。崇明园区招商团队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22年一家“新材料股份”设立时,一位认股人(产业链上游企业)对章程中“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份”提出异议,认为“限制了股权流动性”。我们立即组织发起人与该认股人沟通,了解到其担忧是“未来融资退出困难”。最终,三方协商修改为“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需经董事会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既保障了公司稳定性,又预留了股权流动空间。这种“条款修改”的过程,正是股东意志与公司利益的“磨合”。

非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虽无需召开创立大会,但章程仍需“发起人一致通过”。这一要求看似严格,实则是对“人合性”的尊重。崇明园区早期的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章程由区国资委单方面制定;但混合所有制企业设立时,“发起人一致通过”往往需要反复协商。2017年,园区一家“智慧能源股份”设立时,三位发起人(区属国企、民营资本、高校技术团队)对“董事长产生办法”存在分歧:国企方主张“由国资代表担任”,民资方希望“选举产生”,技术团队则提出“轮值制”。经过多轮谈判,最终约定“首届董事长由国资代表担任,第二届由民资方推荐,第三届由技术团队推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这种“轮流坐庄”的方案,既平衡了各方利益,又确保了公司稳定,后来被园区多家企业借鉴。

股东共议章程的过程,也是“公司治理文化”的形成过程。崇明园区招商团队发现,那些在章程制定中充分听取股东意见的企业,后续治理往往更顺畅。比如2019年一家“乡村振兴股份”设立时,发起人(村集体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户)在章程中专门设置了“股东议事规则”,明确“普通事项举手表决,重大事项无记名投票,且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则后来成为村民自治的“范本”,公司成立五年来,从未因股东决策问题发生纠纷。相反,个别企业因发起人“一言堂”制定章程,后续因条款不合理引发股东诉讼,不仅耗费精力,更影响了公司声誉。可见,股东共议章程,不仅是法定程序,更是企业“长治久安”的基石。

## 监管把关:合规性的“安全阀” 章程制定和通过后,还需通过监管部门的“合规审查”,才能最终生效。这一环节的核心是“工商登记”和“行业监管”,确保章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崇明园区作为国家级园区,其股份公司章程的监管审查,既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又体现区域特色监管要求。

工商登记是章程生效的“最后一道关口”。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需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审查章程的“法定条款”是否完备,如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等。崇明园区招商团队在协助企业办理登记时,常遇到因章程条款“表述不清”“前后矛盾”被退回的情况。比如2020年,一家“环保设备股份”的章程中,“股东会职权”与“董事会职权”存在重叠(如“公司对外投资”既由股东会审议,又由董事会决定),导致登记材料被驳回。我们帮助企业梳理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最终顺利通过登记。这种“条款精细化”的要求,正是监管把关的意义所在。

国有控股股份公司的章程,还需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崇明区国资委作为国有股东代表,对涉及国有股权的条款(如国有资产处置、利润分配、高管任命等)有严格的审查标准。比如2018年,园区一家“国有控股股份”设立时,章程中约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无需国资委审批”。区国资委立即提出异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总经理,需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最终,企业修改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报国资委备案”,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保障了公司经营自主权。这种“监管与效率”的平衡,是崇明园区国企改革的重要经验。

特定行业的股份公司,还需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崇明园区聚焦生态、科创、农业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章程往往需符合行业特殊规定。比如金融机构的章程需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要求,医药企业需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农业企业需符合《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2021年,园区一家“农业科技股份”设立时,其章程中“种子研发投入占比”条款(不低于年营收的8%),就需先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确保符合《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扶持方向。这种“行业合规性”审查,不仅避免了政策风险,还帮助企业对接了行业资源。崇明园区招商团队为此建立了“行业监管清单”,明确各行业的章程审查要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监管把关并非“限制”,而是“引导”。崇明园区在章程监管中,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对法定条款严格审查,对个性化条款则鼓励创新。比如2022年,园区一家“碳中和股份”提出在章程中设置“碳减排目标考核条款”,规定“年度碳排放强度需较上一年下降5%,未达标则董事会有权扣减管理层绩效”。这一创新条款虽无直接法律依据,但符合国家“双碳”战略,我们主动协调区生态环境局给予政策支持,最终帮助该企业成为上海市“低碳试点企业”。可见,监管把关的本质,是让章程既“合法”又“合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 实践智慧:章程制定中的“崇明经验” 20年招商生涯,我见证了崇明园区从“农田荒地”到“生态新城”的蜕变,也积累了不少章程制定的“土办法”和“金点子”。这些实践经验,或许没有法律条文那般严谨,却蕴含着对市场逻辑和企业需求的深刻理解,今天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后来者一些启发。

“章程不是‘写给别人看的’,而是‘自己要遵守的’。”这是我在招商工作中常说的一句话。崇明园区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协助企业制定章程时,必须让发起人“逐条朗读、逐条解释”。看似简单,却很管用。2015年,一家“生态旅游股份”的发起人都是技术出身,对“财务会计制度”条款一知半解。我们让他们轮流朗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条,结果一位创始人读着读着就笑了:“这不跟咱们实验室做实验要记录数据一样嘛,得经得起检验!”后来,他们不仅主动细化了“财务报告披露范围”,还在章程中增加了“环境成本核算”条款。这种“朗读法”,本质是通过“语言复述”强化条款理解,让章程从“纸面文字”变成“内心共识”。

“好章程是‘改’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崇明园区企业章程的制定,很少“一稿通过”,往往经历“草案-讨论-修改-再讨论”的循环。我们招商团队为此建立了“章程修改台账”,记录每一次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案。比如2017年,一家“智能制造股份”设立时,关于“独立董事设置”的条款讨论了五轮:首轮发起人认为“没必要设置”,第二轮我们提供了“科沃斯机器人”因独立董事监督不足导致财务造假的案例,第三轮发起人同意设置“1名独立董事”,第四轮独立董事人选产生分歧,第五轮最终约定“独立董事需由行业协会推荐,且不得是企业客户或供应商”。这种“螺旋式上升”的修改过程,让章程条款越来越“接地气”。记得当时企业总经理感慨:“原来章程制定跟做产品研发一样,也得迭代优化!”

崇明园区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谁制定和通过

“招商人的‘角色’,是‘翻译官’不是‘裁判员’。”章程制定中,发起人往往来自不同背景,对条款的理解存在“信息差”。比如国有股东熟悉“国资监管逻辑”,民企股东更关注“市场效率”,技术团队看重“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职责,就是把这些“专业语言”翻译成“共同语言”。2020年,一家“混合所有制股份”设立时,国资方提出“重大投资需国资委审批”,民企方担心“决策效率低下”。我们翻译成:“‘重大投资’定义不超过5000万元,‘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双方一听,都表示接受。这种“翻译”不是“和稀泥”,而是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后来,这个“备案制”被崇明园区推广,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微改革”案例之一。

“章程要有‘弹性’,给未来留足空间。”崇明园区企业多为成长型,章程制定不能“一成不变”。我们鼓励企业在章程中设置“章程修改弹性条款”,如“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对章程中‘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条款进行修改”。2019年,一家“跨境电商股份”设立时,就在章程中约定“经营范围可涵盖‘同类商品进出口(需审批除外)’,未来新增商品品类无需修改章程,只需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条款让企业后续拓展业务时节省了大量时间,2021年新增“母婴用品”品类时,仅用3天就完成了手续。这种“前瞻性”设计,体现了章程对企业生命周期的尊重。

## 历史沿革: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共治” 崇明园区股份公司章程制定主体的变迁,折射出中国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脉络。回顾20年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政府主导阶段(2000-2010年)、发起人与股东共治阶段(2010-2020年)、市场化法治化阶段(2020年至今)。这一演变过程,既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缩影,也是崇明园区“放管服”改革的生动实践。

2000-2010年,崇明园区刚起步,股份公司多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章程制定基本由政府“包办”。区国资委不仅制定章程框架,甚至直接规定“董事长由正处级干部担任”“利润上缴比例不低于30%”。当时我们招商团队的“主要工作”,就是说服企业接受这些“规定动作”。记得2003年第一家股份公司设立时,总经理问我:“章程里‘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工资总额2%提取’这一条,能不能删掉?”我只能解释:“这是区委组织部的要求,删了后续党建验收过不了。”这一阶段的章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企业自主权有限,但也为园区早期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2010-2020年,随着《公司法》修订和国企改革深化,发起人与股东在章程制定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强。崇明园区开始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民营、外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成为常态。章程制定不再是“政府定调”,而是“多方协商”。比如2015年,园区一家“混合农业股份”设立时,章程草案由区国资委、民营企业和农户合作社三方共同拟定,仅“利润分配方式”就讨论了六次:从“按出资比例分配”到“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二次返利”,再到“设置‘农户优先股’”,最终形成“农户合作社享受5%保底收益,其余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且提取10%作为农户技术培训基金”的方案。这种“利益共享”机制,直接带动了周边300多户农户增收,成为崇明“乡村振兴”的样板。

2020年至今,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和资本市场改革,章程制定进入“市场化法治化”新阶段。崇明园区企业越来越重视章程的“治理效能”,条款设计更贴近资本市场要求。比如科创板上市企业,章程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普通股”等条款;北交所企业则强调“治理透明度”,章程中需明确“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内容。2022年,园区一家“专精特新”股份准备北交所上市,我们协助其将章程中“股东知情权”细化为“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且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这一条款后来得到了北交所审核问询的认可。可以说,这一阶段的章程制定,已从“合规要求”升级为“核心竞争力”。

历史沿革告诉我们:章程制定主体的变迁,本质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从“政府主导”到“市场共治”,不是简单的“权力转移”,而是“治理效能的提升”。崇明园区20年的实践证明,只有让最了解企业、最关心企业的人参与章程制定,才能写出“管用”“好用”的章程。正如园区一位老领导所说:“章程就像园区的‘土壤’,土壤肥沃了,企业才能茁壮成长。”

## 总结:章程制定是“起点”不是“终点” 20年招商生涯,我深刻体会到:公司章程的制定与通过,绝非简单的“法律程序”,而是企业治理的“第一课”,是各方利益的“平衡术”,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压舱石”。从法律基石到发起人核心,从股东共议到监管把关,再到实践智慧和历史沿革,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参与者的智慧与耐心。 章程制定的终极目标,是让企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崇明园区作为生态经济示范区,其股份公司章程不仅要合法合规,更要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的深入发展,章程制定还需拥抱变化:比如引入“ESG治理条款”“数据产权规则”“动态股权调整机制”等,让章程成为企业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导航仪”。 作为招商人,我们的使命不仅是“引进来”,更是“扶上马、送一程”。在章程制定中,我们要当好“服务员”,提供专业指导;当好“协调员”,平衡各方利益;当好“护航员”,防范法律风险。唯有如此,才能让崇明园区的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