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怎么写? 作为在崇明经济园区做了20年招商工作的“老招商”,我见过太多创业团队因为一份发起人协议书没写明白,最后闹得“兄弟反目、项目搁浅”的案例。有人问我:“主任,我们几个股东关系好,口头约定不就行了?”我总说:“股份公司的‘出生证明’——发起人协议书,写得越清楚,后面越省心。上海作为全国经济中心,每天新设的股份公司数以百计,但能真正把这份协议书吃透的,不到三成。”今天,我就以20年招商实战经验,手把手教你把这份“生死状”写得明明白白,让公司从“出生”就赢在起跑线上。 ##

发起人资格审查

写发起人协议书,第一步不是急着写条款,而是先把“谁有资格当发起人”这个问题搞清楚。根据《公司法》和上海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发起人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自然人不能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是“吊销未注销”的僵尸企业。记得2019年,崇明有个农业科技项目,五个发起人里有个是刚满18岁的大学生,签协议时大家都没在意,结果公司设立时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承担发起人责任。最后团队花了三个月重新调整发起人结构,错过了最佳种植周期,损失了近200万。所以说,发起人的“身份合格”是底线,千万别“带病合作”。

除了基本资格,发起人的“背景干净”更重要。我见过太多案例,有的发起人名下有未了结的诉讼,有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有的在别的公司有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这些“隐性雷区”,如果在协议里没约定核查义务,公司成立后很容易被“连累”。比如2021年,浦东一家新材料公司的发起人A,在外地有笔50万的借款没还,债权人直接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公司刚拿到融资就被冻结账户,投资人差点撤资。所以协议里必须明确:每个发起人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涉诉情况说明,如果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其他发起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发起人的“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海很多创业团队喜欢找“海外背景”的股东,这没问题,但要注意:如果发起人里有外籍人士,得提前确认其签证类型是否允许在中国境内担任公司发起人,否则后续工商登记会卡壳。去年我们园区有个项目,三个发起人里有两个是持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士,结果因为其中一个签证只剩3个月有效期,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长期居留证明”,拖了整整一个月才办下来。所以协议里可以加上“发起人应确保自身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资格问题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的兜底条款,省得后续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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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条款设计

出资是发起人协议书的“灵魂条款”,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启动资金”和股东间的“信任基础”。上海作为金融中心,出资方式越来越灵活,但《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能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行。我见过一个文创团队,想用“IP版权”出资,结果评估机构说“IP未来收益不确定,无法作价”,最后只能改成货币出资,差点因为资金缺口导致项目流产。所以协议里必须明确每个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如果是非货币出资,还要写清楚评估机构的选择标准(比如“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评估结果不达标时的处理方案(是补足货币出资还是调整股权比例)。

出资额和股权比例是“最容易吵架”的地方。很多团队觉得“我出得多就占得多”,但忽略了“非货币出资的隐性风险”。比如2020年,崇明一家环保公司的发起人A用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占股20%。结果公司运营半年后,设备出现故障,维修花了50万,发起人B不乐意了:“这设备当时就没评估准,你这20%股权水分太大!”后来打了两年的官司,法院虽然支持了维修费由发起人A承担,但公司早就错过了市场窗口期。所以协议里不仅要写“出资额=股权比例”,还要约定“非货币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比如设备被抵押)或质量瑕疵,发起人A要以货币补足,其他发起人还有权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出资时间也是关键。很多创业团队为了“尽快拿营业执照”,约定“所有出资在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清”,这其实风险很大。上海现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我见过一个案例,五个发起人约定在公司设立前缴清1000万注册资本,结果其中一个发起人临时只拿出300万,导致公司验资报告无法出具,只能推迟设立。后来其他发起人起诉他违约,协议里虽然写了“逾期出资每日按0.05%支付违约金”,但他已经没钱赔了,公司直接黄了。所以建议协议里把出资时间拆分成“首期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0%,在公司设立前缴清)”和“剩余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两年内缴清)”,既能满足工商要求,又能给股东留足资金缓冲期。另外,别忘了写“出资账户”——必须约定所有出资都统一汇入“为设立公司开立的临时验资账户”,谁也不能直接打给个人账户,这是“防止抽逃出资”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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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架构搭建

股份公司的治理架构,就像房子的“钢筋骨架”,搭不好后面容易“塌房”。很多创业者觉得“公司刚成立,治理架构简单点就行”,结果发展到一定规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套班子”打架,谁也拍不了板。2018年,我们园区有个生物医药公司,三个发起人各占1/3股权,约定“重大事项必须全体一致通过”。结果公司需要贷款500万研发新药,三个股东因为“风险偏好不同”吵了三个月,等达成一致时,竞争对手已经把市场抢走了。所以协议里必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避免“人人说了算,谁也不听谁的”。

股东会的“表决权”是核心。根据《公司法》,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也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上海现在试点“特别表决权股份”(也就是“AB股”),允许发行人在普通股份之外,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是普通股份的10倍),但前提是“发行人普通股股东人数不少于100人”。如果你的项目符合科创板或北交所的上市条件,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创始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确保对公司战略的控制权。但要注意,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得在二级市场流通,这些细节都得在协议里写清楚,免得后续监管问询。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要“抓大放小”。很多团队写“董事会所有决议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这等于把董事会“架空”了。建议区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比如审批年度预算、聘任高管)过半数通过即可;特别决议(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增减资)必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董事长怎么产生?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还是“直接约定由某个发起人担任”?这些都要在协议里明确。记得2022年,崇明一家新能源公司的两个发起人分别提名董事长人选,协议里只写了“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结果第一次董事会因为双方势均力敌,选了三次都没选出来,公司日常运营陷入瘫痪。后来我们在园区调解室的协调下,才改成“首任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发起人担任,第二任由其他发起人轮流担任”,这才解决了问题。

监事的“独立性”不能少。很多创业团队觉得“监事就是摆设”,随便找个亲戚当,结果出了问题才发现“监事不独立,监督成空话”。《公司法》要求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协议里要约定“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能全是“发起人自己人”。另外,监事的职权要写具体,比如“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这些条款能避免监事“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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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利明确

发起人协议书最怕“模糊约定”,比如“大家好好合作,有事好商量”,这种“和稀泥”的条款,最后往往“商量不出结果”。20年招商经验告诉我,权责利越明确,股东间的信任越牢固。发起人的“权利”有哪些?最基本的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必须写清楚。比如“知情权”,不能只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还要明确“查阅时间(提前3天书面通知)、查阅地点(公司办公场所)、查阅方式(可以摘抄、复印)”,甚至可以约定“公司应每年向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避免大股东“小账本”满天飞。

上海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怎么写?

发起人的“义务”是“高压线”,必须逐条列明。首先是忠实义务,比如“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我见过一个案例,2021年,崇明一家电商公司的发起人A,在公司运营“农产品直播”的同时,偷偷用自己的账号做同类直播,还把公司的供应商资源挪为己用,结果公司销售额下降了30%,其他发起人起诉他违反忠实义务,法院判决他赔偿公司损失100万,还把他踢出了股东会。其次是勤勉义务,比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具体可以写“应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不得连续两次无故缺席”。

“利益分配”是股东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很多团队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红”,这没错,但“什么时候分、分多少、怎么分”得写明白。比如“公司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10%)后,每年向股东分配利润一次,分配比例为各发起人实缴出资比例”;如果公司需要“留存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必须召开股东会审议,且“反对股东不能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除非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情形)。另外,“优先认购权”也很重要,公司增资时,现有发起人有优先按出资比例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购”。记得2019年,我们园区一家软件公司融资时,新增资本500万,其中一个发起人因为“在外地出差”没来得及认购,结果股权被稀释,回来后跟其他股东大吵一架,最后只能按协议“放弃本次优先认购权”的约定认栽。

“退出机制”是“最后的保险栓”。很多创业团队觉得“公司刚成立,谈退出太早”,但“好聚好散”比“撕破脸”强。协议里要明确“发起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出”,比如“达到一定服务年限后可以转让股权”、“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时的“股权转让价格”也要约定,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是“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准”,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价”。如果约定“其他发起人有优先购买权”,还要写清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比如收到转让通知后30天内)”和“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避免“想卖的人卖不掉,想买的人不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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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兜底

“违约责任”是发起人协议书的“牙齿”,没有它,条款就是“一纸空文”。很多团队觉得“大家都是朋友,违约了不至于闹上法庭”,但“亲兄弟明算账”,只有把违约责任写清楚,才能让违约者“不敢违约”,守约者“有法可依”。违约责任的“核心原则”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也就是说,违约责任主要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惩罚违约方”。但如果是“恶意违约”,比如“抽逃出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但要注意“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适当调减”,所以建议违约金控制在“实际损失的1.3倍以内”,既起到约束作用,又避免被调减。

“常见违约情形”要逐条列举,并对应明确的“违约责任”。比如“未按期出资”的,违约方应“按逾期出资金额的每日0.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抽逃出资”的,违约方应“返还抽逃的出资及资金占用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并赔偿其他发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方应“停止竞业行为,将竞业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向其他发起人支付违约金(按其出资额的20%)”。记得2020年,崇明一家食品公司的发起人A,在公司做“预制菜”的同时,偷偷开了家同类公司,被其他发起人发现后,协议里明确约定了“竞业禁止违约金”,最后法院判决A支付违约金50万,并把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出资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这个案例后来成了我们园区招商培训的“反面教材”。

“损失范围”要界定清楚,避免“扯皮”。很多协议只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但“一切损失”包括哪些?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根据《民法典》,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协议里可以明确“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资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甚至可以约定“因违约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违约方应承担其他发起人因设立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费、评估费、律师费)”,这样守约方维权时才有依据。

“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形也要写,避免“一刀切”。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其他发起人并提供证明”;“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公司无法设立的,发起人可以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记得2022年,上海因为疫情封控,很多公司的工商登记被推迟,有个项目的发起人A因为“被封控无法到场签字”,被其他发起人起诉“逾期出资”,后来我们提供了“社区封控证明”,法院才驳回了诉讼请求。所以协议里可以加上“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消除后15日内提供证明,经其他方确认后,可免除或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条款,避免“天灾人祸”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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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路径

“争议解决”是发起人协议书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很多团队觉得“有事找法院”,但其实“诉讼时间长、成本高、关系僵”,而“仲裁”更专业、更高效,尤其适合“商事争议”。上海作为“国际仲裁中心”,有很多知名的仲裁机构,比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这些机构的专业性强、裁决执行率高,是解决发起人争议的“首选”。所以协议里最好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管辖地”要选“方便维权”的地方。很多团队随便写“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公司注册在崇明,而发起人住在浦东,那“打官司”就太折腾了。建议约定“由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由公司住所地(也就是崇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无论发起人在上海哪里,维权都方便。另外,如果协议里约定了“仲裁”,就不能再约定“诉讼”,否则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我见过一个案例,2021年,崇明一家公司的发起人协议里写了“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后面又加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结果对方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拖了半年才解决,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适用法律”要明确“中国法律”。很多创业团队有“海外背景”,想约定“适用香港法律或美国法律”,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发起人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的选择不得规避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如果发起人都是中国公民,公司注册在上海,适用“中国法律”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容易找到专业的律师。所以协议里最好明确“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问题也很重要。很多团队遇到争议就“停摆”,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所以协议里可以约定“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各方应保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不能因为争议而停止”,“高管人员的任免不能因为争议而拖延”,这样才能避免“小争议拖垮大公司”。记得2020年,我们园区一家公司的两个发起人因为“股权比例”问题打起了仲裁,但协议里约定了“争议期间其他条款继续履行”,所以公司的日常运营没受影响,最后仲裁结果出来后,公司很快就恢复了正常,没有耽误当年的融资计划。

## 总结:发起人协议是“商业合作的宪法” 20年招商工作,我见过太多“因为协议没写好,导致公司夭折”的案例,也见过“因为协议写得清楚,让公司一路高歌”的榜样。发起人协议书不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是“股东间信任的载体”,是公司从“0到1”的“商业宪法”。它既要“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和上海监管的要求;也要“务实管用”,解决股东间的实际问题;更要“前瞻性”,预判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约定解决方案。 作为崇明经济园区的招商主任,我常说:“好项目不怕竞争,怕的是‘内耗’。一份规范的发起人协议,能帮团队‘避坑’,让创始人专注于‘做事’,而不是‘吵架’。”崇明作为上海“生态岛”,近年来吸引了越来越多“绿色科技、现代农业、高端制造”领域的创业团队,我们园区也针对这些企业的特点,提供了“发起人协议模板”“法律咨询”“股权设计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帮助创业者把“第一份契约”写好,为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